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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7718-2004《預食品標簽通則》
本標準的5.3是推薦性的,其余為強制性的。
    本標準非等效采用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CODEX STAN 1-1985(1991、1999修訂)《預食品標簽通用標準》,同時參考了美國聯邦法規§101部分《食品標簽》。
    本標準代替GB7718—1994《食品標簽通用標準》。
    本標準與GB7718—1994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 標準名稱改為:預食品標簽通則;
    —— 將GB7718—1994“第4章基本原則”和“第8章基本要求”合并為本標準的“第4章基本要求”,并作了修改和補充;
    —— 增加了“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見4.8);
    —— 增加了“配料清單中可以使用的類別歸屬名稱”(見5.1.2.2.2);
    —— 增加了“凈含量計量單位的標示要求”(見5.1.4.3)和“凈含量字符最小高度要求”(見5.1.4.4);
    —— 增加了集團公司、分公司生產基地或委托加工預食品的單位名稱和地址的標示要求(見5.1.5);
    —— 增加了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限的預食品類別(見5.2.1);
    —— 增加了“物或容器最大表面面積的計算方法”(見附錄A)。
    GB 7718-2004是食品標簽系列國家標準之一,與之相應的國家標準還有:
    GB 10344-2004《預飲料標簽通則》(代替GB 10344-1989);
    GB 13432-2004《預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代替GB13432-1992)。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 7718—1987;GB 7718—1994。
    預食品標簽通則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
    ——預食品標簽的基本要求(見第4章);
    ——預食品標簽的強制標示內容(見5.1);
    ——預食品標簽強制標示內容的免除(見5.2);
    ——預食品標簽的非強制標示內容(見5.3)。
    本標準適用于提供給消費者的所有預食品標簽。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2760  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GB/T 12493  食品添加劑分類和代碼
    GB 13432—2004 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預食品    prepackaged  foods
    經預先定量,或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費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3.2
    食品標簽    food  label
    食品上的文字、圖形、符號及一切說明物。
    3.3
    配料  ingredient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時使用的,并存在(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產品中的任何物質,食品添加劑。
    3.4
    加工助劑    processing aid
    加工輔助物  
    本身不作為食品配料用,僅在加工、配制或處理過程中,為實現某一工藝目的而使用的物質或物料(不備和器皿)。
    3.5
    生產日期    date of manufacture  
    制造日期  
    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
    3.6
    日期   date of packaging
    灌日期  
    將食品入(灌入)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
    3.7
    保質期    date of minimum durability
    最佳食用期    best before
    最短適用日期    date of minimum durability
    預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于銷售,并保持標簽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超過此期限,在一定時間內,預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
    3.8
    保存期    use-by date
    推薦的最后食用日期    recommended last consumption date, expiration date
    預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預計的終止食用日期。在此日期之后,預食品可能不再具有消費者所期望的品質特性,不宜再食用。
    3.9
    主要展示版面  principal display panel
    消費者購買預食品時,物或容器上最容易觀察到的版面。
    4  基本要求
    4.1  預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
    4.2  預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應清晰、醒目、持久;應使消費者購買時易于辨認和識讀。
    4.3  預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應通俗易懂、準確、有科學依據;不得標示封建迷信、黃色、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科學營養常識的內容。
    4.4  預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不得以虛假、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4.5  預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導致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
    4.6  預食品的標簽不得與物(容器)分離。
    4.7  預食品的標簽內容應使用規范的漢字,但不括注冊商標。
    4.7.1  可以同時使用拼音或少數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
    4.7.2  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漢字有對應關系(進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國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網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國外注冊商標除外)。
    4.8  物或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于20cm2時,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4.9  如果透過外物能清晰地識別內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強制標示內容,可以不在外物上重復標示相應的內容。
    4.10  如果在內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費者交貨的外(或大),可以只在外(或大)上標示強制標示內容。
    5  標示內容
    5.1  強制標示內容
    5.1.1  食品名稱
    5.1.1.1  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5.1.1.1.1  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個,或等效的名稱。
    5.1.1.1.2  無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名稱時,應使用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
    5.1.1.2  可以標示“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但應在所示名稱的鄰近部位標示5.1.1.1規定的任意一個名稱。
    5.1.1.2.1  當“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時,應在所示名稱的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5.1.1.2.2  當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因字號不同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時,也應使用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如“橙汁飲料”中的“橙汁”、“飲料”,“巧克力夾心餅干”中的“巧克力”、“夾心餅干”,都應使用同一字號。
    5.1.1.3  為避免消費者誤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物理狀態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稱前或食品名稱后附加相應的詞或短語。如干燥的、濃縮的、復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狀的。
    5.1.2  配料清單
    5.1.2.1  預食品的標簽上應標示配料清單。單一配料的食品除外。
    5.1.2.1.1  配料清單應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標題。
    5.1.2.1.2  各種配料應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5.1.2.1.3  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復合配料,應在配料清單中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再在其后加括號,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當某種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其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25%時,不需要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但在最終產品中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加劑應一一標示。
    5.1.2.1.4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應在配料清單中標示。在加工過程中已揮發的水或其他揮發性配料不需要標示。
    5.1.2.1.5 可食用的物也應在配料清單中標示原始配料。如可食用的膠囊、糖果的糯米紙。
    5.1.2.2  各種配料應按5.1.1標示具體名稱,但下列情況除外。
    5.1.2.2.1 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應標示具體名稱,其他食品添加劑可以按GB 2760的規定標示具體名稱或種類名稱。當一種食品添加了兩種或兩種以上著色劑,可以標示類別名稱(著色劑),再在其后加括號,標示GB/T 12493規定的代碼。如,某食品添加了姜黃、菊花黃浸膏、誘惑紅、金櫻子棕、玫瑰茄紅,可以標示為:“著色劑(102、113、012、131、125)”。
    5.1.2.2.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按表1標示類別歸屬名稱。
表1
配    料 類別歸屬名稱
各種植物油或精煉植物油,不橄欖油 “植物油”或“精煉植物油”; 如經過氫化處理,應標示為“氫化”或“部分氫化”
各種淀粉,不括化學改性淀粉 “淀粉”
加入量不超過2%的各種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單一的或合計的) “香辛料”、“香辛料類”或“復合香辛料”
膠基糖果的各種膠基物質制劑 “膠姆糖基礎劑”
添加量不超過10%的各種蜜餞水果 “蜜餞”
    5.1.2.3 當加工過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變為其他成分(指發酵產品,如、醬油、食醋)時,可用“原料”或“原料與輔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5.1.2.1.2標示各種原料、輔料和食品添加劑。
    5.1.2.4  制造、加工食品時使用的加工助劑,不需要在配料清單中標示。
    5.1.3  配料的定量標示
    5.1.3.1  如果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某種或數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應標示所強調配料的添加量。
    5.1.3.2  同樣,如果在食品的標簽上特別強調某種或數種配料的含量較低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5.1.3.3  食品名稱中提及的某種配料而未在標簽上特別強調,不需要標示某種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添加量很少,僅作為香料用的配料而未在標簽上特別強調,也不需要標示香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5.1.4  凈含量和瀝干物(固形物)含量
    5.1.4.1  凈含量的標示應由凈含量、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如“凈含量 450g”,或“凈含量 450克”。
    5.1.4.2  應依據法定計量單位,按以下方式標示物(容器)中食品的凈含量:
    a. 液態食品,用體積 —— L(l)(升) 、mL(ml) (毫升);
    b. 固態食品,用質量 —— g (克),kg (千克);
    c. 半固態或粘性食品,用質量或體積。
    5.1.4.3 凈含量的計量單位應按表2標示。
表2
<P&NBSP;ALIGN="CENTER">
計量方式 凈含量Q范圍 計量單位
體    積 Q< 1000mL
Q ≥ 1000mL mL (ml ) ( 毫升 )
L ( l )  ( 升 )
質    量 Q < 1000 g
Q ≥ 1000 g g ( 克 )
kg ( 千克 )
    5.1.4.4  凈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應符合表3的規定。
<P&NBSP;CLASS="MSOPLAINTEXT"&NBSP;STYLE="MARGIN:&NBSP;0CM&NBSP;0CM&NBSP;0PT;&NBSP;TEXT-ALIGN:&NBSP;CENTER"&NBSP;ALIGN="CENTER"><FONT&NBSP;SIZE="3">表<SPAN&NBSP;LANG="EN-US"&NBSP;TWFFAN="DONE">3
<P&NBSP;ALIGN="CENTER">
凈含量Q范圍 字符的最小高度/ mm
5mL <Q ≤ 50mL
5g <Q ≤ 50g 2
50mL < Q ≤ 200mL
50g < Q ≤ 200g 3
200mL < Q ≤ 1L
200g < Q ≤ 1kg 4
Q > 1kg
Q > 1L 6
    5.1.4.5 凈含量應與食品名稱排在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5.1.4.6  容器中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如糖水梨罐頭),除標示凈含量外,還應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用質量或質量分數表示。
    示例:糖水梨罐頭
    凈含量:425克
    瀝干物(也可標示為固形物或梨塊):不低于255克,或不低于60%
    5.1.4.7  同一預內如果含有互相獨立的幾件相同的預食品時,在標示凈含量的同時還應標示食品的數量或件數。不括大內非單件銷售小,如小塊糖果。
    5.1.5  制造者、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
    5.1.5.1  應標示食品的制造、或經銷單位經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下列規定予以標示。
    5.1.5.1.1  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集團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應標示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5.1.5.1.2  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或集團公司生產基地,可以標示集團公司和分公司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也可以只標示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
    5.1.5.1.3  受其他單位委托加工預食品但不承擔對外銷售,應標示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
    5.1.5.2  進口預食品應標示原產國的國名或地區區名(指香港、澳門、臺灣),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
    5.1.6  日期標示和貯藏說明
    5.1.6.1  應清晰地標示預食品生產日期(或日期)和保質期,也可以附加標示保存期。如日期標示采用“見物某部位”的方式,應標示所在物的具體部位。
    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
    5.1.6.1.1  應按年、月、日的順序標示日期。如20040115(用間隔字符分開);20040115(不用分隔符);2004-01-15(用連字符分隔);2004年1月15日。年代號一般應標示4位數字;難以標示4位數字的小食品,可以標示2位數字。
    5.1.6.1.2  應按下列方式之一標示保質期或保存期:
    a)  用于保質期
   “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飲用”;
    “……之前最佳”,“……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飲用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用最佳……”或“此日期前飲用最佳……”;
    “保質期(至)……”;
    “保質期××個月[××日(天),×年]”。
     b)  用于保存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飲用”;
    “此日期前食用……”,或“此日期前飲用……”;
    “保存期(至)……”;
    “保存期××個月”[××日(天),×年]。
    5.1.6.2  如果食品的保質期或保存期與貯藏條件有關,應標示食品的特定貯藏條件。
    5.1.7  產品標準號
    國內生產并在國內銷售的預食品(不括進口預食品)應標示企業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經備案的企業標準的代號和順序號。
    5.1.8  質量(品質)等級
    執行的產品標準已明確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食品,應標示質量(品質)等級。
    5.1.9  其他強制標示內容
    5.1.9.1  輻照食品
    5.1.9.1.1  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食品,應在食品名稱附近標明“輻照食品”。
    5.1.9.1.2  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任何配料,應在配料清單中標明。
    5.1.9.2  轉基因食品
    轉基因食品的標示應符合國務院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
    5.2  強制標示內容的免除
    5.2.1  下列預食品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
    乙醇含量10%或10%以上的飲料;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類。
    5.2.2  當物或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于10cm2 時,可以只標示產品名稱、凈含量、制造者(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進口預食品應標示原產國的國名或地區區名(指香港、澳門、臺灣),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免除制造者的名稱和地址。
    物或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見附錄A。
    5.3  非強制標示內容
    5.3.1  批號
    如有必要,可以標示產品的批號。
    5.3.2  食用方法
    如有必要,可以標示容器的開啟方法、食用方法、每日(每餐)食用量、烹調方法、復水再制方法等對消費者有幫助的說明。
    5.3.3  能量和營養
    如標示能量值、營養素含量,聲稱營養素含量水平、營養素含量比較、營養素作用,應符合GB 13432—2004的規定。  
    附  錄  A
    (規范性附錄)
    物或容器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
    A.1  長方體形物或長方體形容器計算方法
    長方體形物或長方體形容器的最大一個側面的高度(cm)乘以寬度(cm)。
    A.2  圓柱形物、圓柱形容器或近似圓柱形物、近似圓柱形容器計算方法
    物或容器的高度(cm)乘以圓周長(cm)的40%。
    A.3  其他形狀的物或容器計算方法
    物或容器的總表面積的40%。
    如果物或容器有明顯的主要展示版面,應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積為最大表面面積。
    注:如果是瓶形或罐形,計算表面面積時不括肩部、頸部、頂部和底部的凸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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